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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明年起实施
2018-12-19    作者:辽宁新闻网

  晨报讯(主任记者经淼)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作出上述规定,并明确该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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