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平均工资高于全国2.5倍的企业
工资总额增幅或有限制
《实施意见》提出,辽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
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国企应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全省国有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全省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