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大连市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快推进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本市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应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如何联动?
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应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时
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
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增加或减少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实施意见》还提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各级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要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要统筹处理好内部不同层级间收入分配关系,(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收入。
如何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市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方网站、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分别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各级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按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规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