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下列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各项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广告主等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
在预防、控制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患有新型冠状传染病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期间,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严怡娜 辽宁新闻网记者崔晋涛